涉外经济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主体发生转移,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原先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改变。
涉外经济合同法允许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事先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 涉外经济合同的变更就是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订合同条款作必要的修改、增补或删节所达成的协议。
- 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就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效力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 涉外经济合同的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结束合同所达成的协议。
其协议本身也应视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经成立,即会将原合同中的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更与消灭。
按照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合同可以变更,同时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1、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2、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4、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已经出现。
对于包含几个相互独立部分的合同,可以依据前面的规定,解除其中的一部分而保留其余部分的效力。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1、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2、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3、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凡是我国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涉外经济合同,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其解除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涉外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失去效力。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也不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而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