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能源监管委员会 – ERC

2023年1月6日22:30:10菲律宾能源监管委员会 – ERC已关闭评论725

菲律宾能源监管委员会 – ERC

菲律宾能源监管委员会官网:www.erc.gov.ph

菲律宾能源监管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监管机构,命名为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 (ERC)也就是能源监管委员会,公共服务的监管始于1902年,当时颁布了第520号法案,该法案创建了沿海费率委员会。

1906年,第1507号法案获得通过,创建了监督铁路专家,次年颁布了第1779号法案,成立了费率管理委员会。

然后,以新泽西州公共服务法为蓝本的第2307号法案于1914年获得菲律宾委员会的批准,成立了公用事业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吸收了沿海费率委员会,监督铁路专家和费率监管委员会的所有职能。

此后,颁布了几项关于公用事业监管的法律。

1936 年 11 月 7 日,国民议会颁布了第 146 号联邦法,也称为《公共服务法》。公共服务委员会(PSC)对所有公共服务(包括电力服务)具有管辖权,监督和控制。

近四十年后,能源部门的重大发展改变了该国的经济监管格局。

1971年4月30日 - R.A.第6173号通过,成立了石油工业委员会(OIC),其任务是监管石油工业并确保以合理的价格供应足够的石油产品。

1972年9月24日,时任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颁布第1号总统令,命令重组委员会制定综合重组计划。该计划废除了PSC,并将与电力行业和水资源有关的监管和裁决职能移交给当时的电力和水务委员会(BOPW)。

1977年10月6日 - 政府创建了能源部(DOE),因此废除了OIC,取而代之的是根据第1206号总统令成立能源委员会(BOE)。此外,英国央行还承担了BOPW对电力行业的权力和职能。

1987年5月8日 - 根据当时发布的第172号行政命令,英国央行重组为能源监管委员会(ERB),作为其政府重组计划的一部分,理由是将与能源部门有关的所有管理和裁决职能合并并委托给一个机构,因此规管私营电力公司电价和服务的权力已移交给雇员再培训局。

1992年12月28日 – 签署第7638号共和国法,将国家电力公司(NPC)和农村电力合作社(REC)的费率确定权移交给ERB。雇员再培训局在石油工业方面的非定价职能已移交给能源部,即调节新炼油厂的能力。

1998年2月10日 – 颁布第8479号共和国法:1998年下游石油工业放松管制法,该法规定了石油工业完全放松管制之前的五个月过渡期,在此期间,雇员再培训局将每月对石油产品实施自动定价机制(APM)。

1998年6月12日 – 菲律宾石油工业完全放松管制,因此ERB的责任重心集中在电力行业。

2001年6月8日 – 颁布第9136号共和国法,也称为2001年电力工业改革法(EPIRA)。该法废除了雇员再培训局,代之以能源监管委员会(ERC),这是一个纯粹独立的监管机构,在电力行业履行准司法、准立法和行政职能。

新的ERC在重组后的电气行业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除了传统的费率和服务监管职能外,ERC还应专注于两个主要职责:确保消费者教育和保护,以及促进电力市场的竞争性运营。

菲律宾能源监管委员会努力创造一个民主和透明的监管环境,一个公平平衡消费者和公用事业投资者利益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