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是以仲裁方式解决有关海上船舶、海上 运输、海船租赁、海上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十四世纪地中海各港口采用的《海事法典》中已有仲裁解决争议的规定,其后为许多国家接受,仲裁制度也日益完备,逐渐成为解决海事争议的主要手段。
通常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的海商法规、仲裁契约或有关契约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定。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拒不执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事仲裁具有手续简便、办案迅速、处理公正、费用较低等优点,为国际海运界普遍接受。
我国对海事仲裁一向十分重视,国务院于1958年11月通过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又于次年通过了《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